現就《寧波前灣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2020年8月1日《寧波杭州灣新區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施行起,我區開始征收城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對促進全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城鎮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范征收行為、完善收繳制度,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4年4月12日制定出臺了《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文件。為貫徹落實浙財綜〔2024〕9號文件精神及市級有關要求,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土地成交價款管理規范資金繳庫行為的通知》(財綜〔2009〕8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和《浙江省財政廳和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等。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分總則、征收標準和方式、減免項目和程序、管理使用、監督管理、附則六章共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征收對象和范圍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對象是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區管轄全域)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及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今后適用范圍將根據新區管轄范圍的變化同步進行調整,不再另行發文。
(二)征收標準
住宅項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5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項目:地上、地下建筑均為每平方米100元;臨時建筑項目:住宅項目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項目每平方米100元,地上、地下同一標準。
計算方式: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筑面積(人防面積除外)×收費標準。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為準;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面積征收。
(三)征收方式。
應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筑工程項目,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結《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手續前,告知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個人;對于能源、水利、交通和化工等建設項目,相關主管部門須告知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在項目開工前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主動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開工前繳清;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建筑面積發生變化、規劃功能用途變更的,按現行標準予以補繳或按原標準退還配套費差額。
(四)減免程序。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權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執行。減免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減免條件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執相關印證材料并填報《寧波前灣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項目審批表》,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免征手續,經相關部門審批后予以減免。
(五)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和個人須及時辦理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手續,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未按規定及時補繳超出原繳費金額部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單位和個人,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催繳,屬地鄉鎮或能源、水利、交通、化工等行業主管部門配合催繳。
催繳后仍未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四、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6月12日起實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為界限)。
《關于印發<寧波杭州灣新區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甬新規建土〔2020〕43號)等文件同步廢止。凡過去文件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國家、省市另有規定或新出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解讀機關和聯系方式
本《實施細則》由寧波前灣新區財政局、寧波前灣新區建設和交通運輸局解讀。解讀人: 陳斯穎(財政局),聯系電話:0574-89280336;顏啟禎(建設和交通運輸局),聯系電話:0574-89384736。
政策原文:關于印發《寧波前灣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