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及依據
2024年7月23日,寧波市人民政府出臺《寧波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貨幣安置補償獎勵和補助規定》(甬政發〔2024〕57號),對集體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涉及的貨幣補助、購房補助進行了調整。因此,我區現行集體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涉及的貨幣補助、購房補助也需進行調整和明確。
二、 主要內容
(一)對適用范圍進行規定
適用于寧波前灣新區直管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拆遷。
(二)對補償獎勵標準進行明確
被拆遷人選擇全部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的結算金額除根據《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該比例在每年度我區重置價格文件中進行規定,每年均為5%)外,再按《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補償金額給予5%的獎勵,合計補償獎勵為5%+5%=10%。被拆遷人選擇部分貨幣安置、部分調產安置的,貨幣安置部分的結算金額根據《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遷補償資金,補償獎勵為5%。補償獎勵標準與現行標準一致,未作調整。
(三)對購房補助標準進行規定
被補償人在房票開具之日起12個月以內(以下簡稱購房期限)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用房(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按照被補償人貨幣補償資金(不含第二條規定的貨幣安置補償增加和獎勵部分)的25%給予補助。這里的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寧波市范圍內所有區、縣(市),即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北侖區、鎮海區、奉化區、慈溪市、余姚市、象山縣、寧??h及前灣新區?!柏泿叛a償資金”是指《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項補償金額。
若實際購房資金少于貨幣安置補償資金的,按購房納稅憑證記載的價稅合計資金的25%給予補助。超過購房期限,即超過房票開具之日起12個月,購買住宅用房的,不予補助。購買現房憑不動產權證和購房納稅憑證,購買期房憑商品房網簽備案的買賣合同和全款購房憑證申請購房補助。
被補償人若是在征收土地預公告或拆遷公告發布后購買寧波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用房(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也可以給予相應購房補助。
三、 前后對比
新老政策變化詳見下表。
政策調整變化對照表
內容 | 原政策 | 新政策 | |
貨幣獎勵 | 選擇全貨幣的,獎勵5%+5%=10%; 選擇部分貨幣部分調產的,貨幣部分獎勵5% | ||
房票購房補助 | 購房范圍 | 前灣新區直管區內 | 寧波市行政區域內 |
購房類型 | 新建商品住宅房屋 | 住宅用房(含車庫、車位、儲藏間)(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 | |
補助比例 | 6個月內40%, 7-12個月32% | 12個月內25% |
四、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蛾P于推行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實施辦法(試行)》(甬前管發〔2023〕20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或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原規定執行。
五、解讀單位及解讀人
解讀單位: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前灣新區分局
解讀人:鄭老師 聯系電話0574-89384747